(2016)晋07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侯子兴与侯秋保、侯秀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子兴,侯秋保,侯秀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子兴,男,1986年4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秋保,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秀红,女,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上诉人侯子兴因与被上诉人侯秋保、侯秀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修文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修文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姣瑞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