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臧加会、孙淑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臧加会,孙淑杰,王强,臧海兵,朱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号-1。组织机构代码59900643-2。负责人范元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臧加会,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淑杰,女,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臧海兵,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朱光照,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强、孙淑杰、朱光照、臧海兵、臧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