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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阮绒娣与孙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绒娣,孙国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424号原告:阮绒娣,女,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孙国安,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绒娣诉被告孙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绒娣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绒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