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郭锡岗、邵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郭锡岗,邵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003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8号。主要负责人:翁志刚,职务:总经理。被告:郭锡岗。被告:邵芳。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郭锡岗、邵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