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贤辉,肖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4275号原告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中储物流商务三厅3398室。法定代表人翟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土堡桂花树村11组。法定代表人方贤辉,总经理。被告方贤辉,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告肖姗,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贤辉、肖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江西省大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