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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西锋与被告王西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西锋,王西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8304号原告曹西锋,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六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刘贵生,男,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天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西利,女,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大华西坊二村自然村村民。原告曹西锋与被告王西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西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贵生、被告王西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西锋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16日登记离婚。后经双方对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协商,于2016年7月2日另达成《协议》,现请求依法确认其于被告2016年7月2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王西利辩称,其认可2016年7月2日双方达成的《协议》的效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曹佳锐。2016年6月16日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男方承担,直至孩子18岁;二、……;三、双方婚后共有的位于大华西坊二村自建村61号住房一套,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辛家庙东方名苑小区5-4-102号住房一套,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比亚迪陕A263**桥车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权债务的,由债权方及债务方自行承担。2016年7月2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一、东方名苑5号楼4单元102号房归女方王西利;二、女方王西利补偿男方曹西锋1.5万元;大华自建二村61号平方一套、陕A263**比亚迪小车归男方曹西锋所有;三、女方王西利承担孩子大学四年的学费,曹西锋承担大学四年的生活费用,每月1000元;四、双方无债权债务;五、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协议作废(仅指变更部分);六、……;七、……;八、男女双方严格履行此条款协议。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双方2016年7月2日签订的《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有效。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曹西锋与被告王西利于2016年7月2日签订的《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曹西锋请求确认《协议》中上述条款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曹西锋与被告王西利于2016年7月2日签订的《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西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