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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关兰与郑伦英,罗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关兰,罗关敏,郑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民初3498号原告:罗关兰(曾用名罗官兰),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关敏,男,1974年1月3日,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郑伦英,女,1973年10月6日,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罗关兰诉被告罗关敏、郑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关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关敏、郑伦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关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罗关敏、郑伦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罗关兰与被告罗关敏系姐弟关系。罗关敏与郑伦英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关敏因搞工程差钱找原告多次借款共计360000元,分别为:2013年5月15日借款100000元,2013年5月16日借款50000元,2013年10月27日借款20000元,2013年12月6日借款50000元,2014年7月4日借款40000元,2014年1月29日借款100000元。上述借款中,其中5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郑伦英的银行账户,其余借款都是向被告罗关敏支付的现金,在借款之时未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共计1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60000元被告一直没有归还,被告罗关敏对下欠的借款260000元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补写了借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借款无果,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罗关敏、郑伦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关兰与被告罗关敏系姐弟关系,罗关敏与郑伦英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关敏因资金周转,多次向罗关兰借款,其中5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到被告郑伦英的银行账户,其余借款都是向被告罗关敏支付的现金。2015年8月5日,被告罗关敏向原告罗关兰补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罗官兰现金260000元正,大写贰拾陆万元正借款人罗关敏”。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借款无果,现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借条、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关敏向原告罗关兰借款的事实,有被告罗关敏亲笔出具的借条以及取款凭证、转账凭证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罗关敏负有向原告罗关兰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罗关敏立即偿还借款2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郑伦英偿还借款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本案被告郑伦英与罗关敏系夫妻关系,因此罗关敏个人名下的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关敏、郑伦英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郑伦英应与被告罗关敏共同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关敏、郑伦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罗关兰偿还借款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230元,共计5430元,由被告罗关敏、郑伦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员  雷 洪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代理审判员  黄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子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