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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XX与陈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XX,陈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财保134号申请人朱XX,男,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陈珍,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人朱五里与被申请人陈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扣押登记在陈珍名下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苏NA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陈珍名下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苏NA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对扣押财产进行转让、赠予、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研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