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张占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占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49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雨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付。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张占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5元,由被告张占付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