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1民初1117号
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3847144-8。
法定代表人:彭博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玉玲,玉门市玉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占军,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玉门市行政执法局干部。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占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告吴占军已给付暖气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门兴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旭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