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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蕾、王助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蕾,王助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031号之一申请人谷蕾,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助兰,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申请人谷蕾与被申请人王助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谷蕾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助兰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蔡村东南角玫瑰花园1-1-5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提供以担保人谷佩江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兴达尼豪公寓东侧、泰合城南侧普纳公寓C1-1-20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谷佩江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兴达尼豪公寓东侧、泰合城南侧普纳公寓C1-1-20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