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4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3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36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超(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8的存款人民币55325.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哈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