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伟建与魏闪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健,魏闪闪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3046号原告:张伟健,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未到庭)被告:魏闪闪,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邱振琥,灵璧县杨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张伟健与魏闪闪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伟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伟健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