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6行审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XX镇盖甸庄村委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XX镇盖甸庄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6行审第277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100893-6被执行人XX镇盖甸庄村委会,地址肃宁县XX镇盖甸庄村。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肃国土资罚决字(2016)90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盖甸庄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1月擅自占用XX镇盖甸庄村未利用地3996平方米建村民活动中心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在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了肃国土资罚决字(2016)9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XX镇盖甸庄村委会。被执行人XX镇盖甸庄村委会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2016年10月11日,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处罚内容:罚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元。并提交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和第93条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裁定如下:肃国土资罚决字(2016)9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伍万玖仟玖佰肆拾元”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沧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 芳审判员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