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恢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黄树凯与林树秋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凯,林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树凯,男,汉族,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树秋,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树凯与被执行人林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13)汕金法执字第741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树秋应付还申请执行人17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2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树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树秋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林树秋名下位于汕头市房全套、汕头市房二处房产,均暂无法清退,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树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树秋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暂无法清退,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恢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