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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石长青、陶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石长青,陶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1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东路56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00518-9。负责人王海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成伟、该单位职工。被告石长青,男,1966年7月29日,汉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陶秀玲,女,1965年10月25日,汉族,住所地(系石长青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黄清培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