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石长青、陶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石长青,陶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1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文化东路56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00518-9。负责人王海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成伟、该单位职工。被告石长青,男,1966年7月29日,汉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陶秀玲,女,1965年10月25日,汉族,住所地(系石长青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黄清培审判员 尹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