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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辖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玉新与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光辉路与团结路交叉口东南角北二楼。法定代表人:乔炳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新,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字第223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可以提请乙方(王玉新)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安阳市中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