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孙政美与被执行人所增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政美,所增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孙政美,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所增永,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政美与被执行人所增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政美以(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所增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增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阿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所增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所增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增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