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云娟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刑初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娟,女,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和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和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冯在兴,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未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娟及其辩护人冯在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15时许,在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委会新屋4号A栋301号家中,被告人李云娟与其女儿被害人曹某1(2002年7月26日出生)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扭打并倒在床下,被告人李云娟先用双手掐曹某1的颈部,后又用掉在地上的被子盖住曹某1的颈部继续掐,致曹某1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李云娟案发当时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云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当时其自己也不知道怎么要掐女儿,当时脑子不正常,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云娟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有异议,辩称李云娟没有杀人的动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5时许,在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委会新屋4号A栋301号家中,被告人李云娟与其女儿被害人曹某1(2002年7月26日出生)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李云娟从厨房将煤气瓶搬至被害人曹某1的房间,并拧开煤气瓶阀门,后曹某1过来关了煤气阀。接着,两人互相拉扯扭打并倒在床的旁边,被告人李云娟先用双手掐曹某1的颈部,后又用掉在地上的被子盖住曹某1的颈部继续掐,直至曹某1停止挣扎不会动弹。随后,被告人李云娟用曹某1的手机拨打120,并用自己的手机联系其丈夫等家属,称曹某1需要抢救。被害人曹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云娟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曹某1符合生前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李云娟案发当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无异常,评定李云娟此次涉嫌故意杀人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事实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6日17时18分,接江某1报警,称其侄女曹某114岁在家中昏迷,后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曹某1颈部有红色伤痕,系非正常死亡,怀疑曹某1系被母亲李云娟杀害。当天公安机关立案并将嫌疑人李云娟带回调查。2、和平县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急诊抢救单,证实:被害人曹某12015年12月6日17时入院,到17时3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3、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通知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李云娟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8日在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出院诊断为精神未查及异常。4、归案情况反映,证实:被告人李云娟的归案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12月7日对被告人李云娟进行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6、通话清单,证实:李云娟在案发后用号码137××××0311的手机打电话给亲属曹某3等人的通话情况以及使用曹某1137××××3910手机拨打120的通话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因曹某1使用过的物品已被火化,故无法提取其它相关物证。通过查看案发前后李云娟住所处的大门录像的,结合嫌疑人和证人的笔录,并无发现有形迹可疑人员。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云娟的身份情况,至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犯罪记录;被害人曹某1的身份情况,死亡时年龄为13岁。(二)视听资料(1)大门监控视频光盘3张,证实:案发期间无外来人员进入案发现场。(2)审讯李云娟视频光盘17张,证实:审讯李云娟的过程合法有效。(三)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位于和平县阳明镇龙湖村委会新屋华新楼4号A栋301房。客厅南面是厨房、卫生间、李云娟的房间,厨房灶台下面未见有煤气罐只见有煤气减压阀。客厅北面是曹某1的房间,曹某1房间东面窗户下面有一只红色拖鞋,东南角是桌子,桌子前面有一煤气罐,房间内中间有一张床,床上有枕头、床罩、衣服。床的周围地面上有头发,床的西侧有一张被掀翻的红色塑料凳,房间西北角是衣柜。现场提取了头发、床罩、枕头套、手机、衣服、煤气罐等物品。2015年12月6日,和平县法医对李云娟进行人身检查,十指指甲棉签擦拭拭子提取后再剪取,右手无名指戒指棉签擦拭拭子提取,右肘关节后侧见两外皮下出血范围3*3CM,2*1.5CM呈红色,下颚见皮下出血4*3CM,呈红褐色,因李云娟不配合对其身上其它部位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它异常。(四)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到现场后看到曹某1时具体的情况和送医抢救情况。2015年12月6日15时45分左右,李云娟打电话来说她女儿阿美要抢救叫其过去她家。其去到李云娟家后看到李云娟当时快要哭出来的样子,并说“啊美要抢救”、“可能喝了水,吃错东西”。其在曹某1的房间里看到曹某1侧躺在地上,面部朝向窗户方向,双腿微曲,并有一件棉被从曹某1的脚部盖到面部鼻子位置。其马上上前掀开棉被,将曹某1抱上床,当时曹某1穿着一件吊带衫,下身穿一件黑色的外裤,曹某1的嘴唇发黑,脸上苍白,脖子上有大量紫色的淤痕,屁股裤子位置是湿的,然后其在床上抱着曹某1并与李云娟一起帮曹某1穿衣服。后来她们打120电话求救,但医院称没有救护车。其还发现一个煤气瓶倒在床尾部,煤气瓶的出气口被一张书纸挡住,煤气阀门未打开。后来曹某1的爷爷奶奶及一个男青年来到了李云娟家中,一起将曹某1送医院抢救。抢救的医生说曹某1不是煤气中毒,可能被人勒死的,然后他们就报警了。2、证人江某1(曹某1的大娘)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16时许,其接到刘某电话称阿美不知道怎么了,叫其去曹某1家里。其去到她家路口时就看到刘某、其家公家婆还有另外一个男的背着曹某1,其看见曹某1嘴唇都是紫色的。他们一起把曹某1送到医院抢救,医生告诉其,曹某1的颈部、手脚都有紫色痕迹,特别是颈部那里还有指甲抓过的痕迹,那些伤不像是她自己跌伤的,叫其报警,然后其就打电话报警了。3、证人黄某1(曹某1爸爸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15年2015年12月6日15时30分许,其接到曹某3的电话称他老婆在家中哭泣,怕家中出了什么事情,叫其过去看下。其去到曹某3家敲门、喊“啊娟”开门,但没有人应答。曹某3又打电话叫其去均坑曹屋接他妈出来,然后其骑摩托车接到曹某3的父母返回曹某3家。上楼后其看见曹某3的舅妈(即证人刘某)和李云娟在房子内,曹某3的舅妈用床单包着曹某1。后来他们一起将曹某1送到和平县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说曹某1脖子上有紫色的痕迹,他们进到抢救室内看见曹某1的脖子确实有紫色的痕迹。当时曹某3又打电话叫其赶紧回他家将他的儿子抱出来,其和曹某3的妈妈回到曹某3家中发现铁门被李云娟反锁。后来他们合力撬开铁门进入家中,发现主人房的门也被反锁,其将主人房的门踢开后看见李云娟和曹某3的儿子坐在床上,曹某3的妈妈赶紧跑过去抱起孙子出去客厅,之后李云娟走出来并对曹某3的妈妈说看着来。曹某3的妈妈对李云娟说你那么坏的,自己想死也不要害人,接着曹某3的妈妈说房间的煤气瓶怎么回事?李云娟说她也不知道,房间内有一股煤气的味道,还有很多一团团的头发脱落在地上。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4、证人曹某2(曹某1爷爷)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16时许,其儿子曹某3打电话说他家里出事了,要其快点出来他家。后来他与其妻子及其儿子姓黄的朋友一起到其儿子家里。其看到刘某在给曹某1穿衣服,曹某1的脸色发青,眼睛闭合,房间的地上看到很多长的头发,房间还有一个煤气罐,房间有煤气味道,其以为曹某1是煤气中毒,当时李云娟在床上坐着,很淡定的样子。后来他们一起把曹某1送到了县人民医院急诊室,医生跟曹某1做人工呼吸,医生就发现曹某1的颈部有一条紫色的掐痕还有很多指甲印,医生大概抢救了10多分钟就说没的救了。医生就说曹某1在半个小时之前就已经死亡了。后来公安机关就来了,当时是江某1报的警。5、证人黄某2(曹某1奶奶)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06日下午15时许,其接到儿媳李云娟打来的电话,说她头晕,听她讲话的时候非常的慌张,其就叫她去拿点药吃,说完李云娟就挂电话了。大约在16时许,其接到大嫂刘某的电话,非常慌张地说其孙女出事了,叫其快点过来龙湖新村。其打摩托车去到其儿子家后,发现孙女躺在地上。在房间发现一瓶煤气瓶,他们怀疑孙女是煤气中毒,其走上去用水、手指试试孙女的呼吸情况,发现她还有微弱的气息,其大嫂刘某把孙女放到床上去。之后他们拦车护送孙女去医院抢救。不久其接到儿子电话,叫其回去家里带5岁的孙子,其回到其儿子家里后,发现大门口反锁,叫李云娟开门她没反映,打电话也不接。黄某1撬开窗里的防盗网打开大门进去。其进去后发现其儿媳坐着床边玩手机,其的孙子并排坐在旁边。其就问她“为什么不开门给我,还有为什么把煤气搬到房间里不关掉”,其儿媳回答说“你知不知道我做什么?”之后将其孙子带回老家均坑,之后医院说其孙女抢救无效已经死亡。煤气罐当时放在其孙女的房间里,平时都是放在厨房里,她家里平时都是用空气能热水器洗澡的,并没有使用煤气洗澡。之后听其孙子说,其孙女被其儿媳殴打,其孙子看到这样的情况很害怕,就去睡觉了。平时她们母女的关系挺好的。6、证人曹某3(曹某1爸爸)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15时左右,其接到妻子李云娟的电话称“你见不到你女儿了,你要马上回来”。其就跟李云娟说不要开玩笑,她说“信不信由你”,然后其问她什么事情,她没有说是什么事情,就跟其说“是真的,快回来,快回来,马上!”。接着其打电话给其朋友黄某1,叫他去其家里看下有什么事情。大概过了十分钟左右,黄某1打回电话给其,说其妻子李云娟在家里不肯开门,其就叫黄某1先回去。之后其父亲曹某2打电话称李云娟打了电话给他,叫他出龙湖新屋。然后,其打电话叫黄某1去接父母去其家里,后来其父母和黄春荣送女儿去县人民医院,而李云娟和我儿子曹智涛就留在家里。后来其父亲曹某2打电话说其女儿没救了,其女儿的整个脖子上都有黑色的淤青,还有手指甲印。后来黄某1和其母亲带着人回到龙湖新屋家里,当时李云娟在房间里反锁着门,不肯开门。其打电话给李云娟,李云娟说叫其父母过来才开门,不要叫其朋友过来,并跟其说她知道什么后果的了,要其以后如果儿子调皮捣蛋,不要打他骂他,要照顾好来。其问她为什么对自己的亲生女儿都下得了毒手,她没有回答我,只是叫其快点回来。其还在电话中劝李云娟要冷静,不要对儿子曹智涛怎么样,李云娟叫其放心,她不会对儿子怎样的。曹某1,14岁,在和平县实验中学读初二,读书成绩一般,平时在家都是很懂事的,学习方面都很自觉,不用大人操心,但是李云娟会因为一些生活琐事教育她,比如起床睡懒觉,没叠被子等一些琐事,这些都是比较正常的,据其所知李云娟就没有打过曹某1。7、证人黄丹(县人民医院医生)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17时许,曹某1被送来急诊科,她家人说是煤气中毒。他们在抢救过程中发现,曹某1意识丧失,双眼睁开,眼球突出比较多,全身苍白发冷,没有心跳和呼吸,左眼角有淤肿,颈部正面有一大片黑紫色淤痕和大片指甲印痕。其告诉其家属应该不是煤气中毒,建议马上报警。他们一直对曹某1进行抢救,直到17:32对她宣告临床死亡。8、证人李某(李云娟姐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16时左右,李云娟打电话给其,紧张不停地用客家话讲,其就听出了一句“快来救救美美”。其就问她为什么要救美美,她自己在那里说客家话,其都没有听出她说的是什么。9、证人黄某4(曹某1的老师)的证言,证实:曹某1在班上表现很好,很听话,性格内向,和同学关系较好。10、证人曾某(曹某1的同学)的证言,证实:曹某1经常跟其说她爸妈因为钱的事经常吵架。她妈妈比较疼她弟弟多一点,对她就一般。有时候她会跟其说她妈妈骂她不带弟弟,不做家务,在家玩手机。11、证人张某(李云娟的同仓人员)的证言,证实:李云娟平时在仓里精神正常,情绪低落,不怎么说话。前几天她见过她姐姐回到监仓,睡完午觉后李云娟就叫其拿纸和笔帮她记录下她说的话,交给公安机关。李云娟说当天她的精神不好,突然间好像鬼上身一样,然后就把她女儿掐死,醒来后就不记得发生什么事,好害怕。12、证人谢某(李云娟的同仓人员)的证言,证实:李云娟在仓里面的精神很不好,不怎么说话,也不会有狂躁或是胡言乱语的表现,但是李云娟的饮食起居都是很正常的,他们叫她起床,她会自主起床,吃饭的时候,打好饭给她,她基本上也能吃完。(五)鉴定意见1、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和公(司)鉴法(尸)字[2015]04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死者左右肩部、左肘后、左右膝等部位分别见皮下出血,推断系生前由于抵抗而形成的抵抗伤;死亡时间为餐后3-4小时,未检出有农药、毒鼠药、安眠药等成分,排除死者曹某1中毒死亡的可能。死者颈前部皮下出血,呈“弓字形”,分布相对较均匀,推断死者颈部在被扼过程中附有一定面积的物体(如:布、衣等)连同作用,其符合生前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惠市二院精鉴所[2016]精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案发当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无异常,评定被鉴定人对此次故意杀人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广东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DNA)字【2016】0102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A201601022002(死者曹某1双手指甲拭纸)、A201601022003(死者曹某1阴道拭子)、A201601022004(嫌疑人李云娟左手指甲)、A201601022005(嫌疑人李云娟右手指甲)、A201601022006(嫌疑人李云娟十指指甲拭子)、A2016010220011(现场房间提取的黑色头发1)、A2016010220013(现场房间提取的黑色头发3)、A2016010220014(现场房间提取的黑色头发4)号检材的STR分型与A201601022001(死者曹某1的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证明被告人李云娟双手指甲、十指指甲拭子中含有被害人曹某1的DNA,现场提取的黑色头发为被害人曹某1的头发。A201601022008(现场房间提取的黄色头发1)号检材、A2016010220010(现场房间提取的黄色头发3)号检材与A201601022007(嫌疑人李云娟血纱)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证明现场提取的黄色头发是被告人李云娟的头发。A2016010220015(李云娟无名指所戴的白色金属戒指拭子)号检材见混合STR分型,包含A201601022001(死者曹某1血样)号检材的基因分型,证明被告人李云娟所戴的戒指经过检验是含有死者曹某1的DNA。(六)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云娟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我用两只手杀了我的女儿曹某1,我是用两只手掐曹某1的脖子,当时曹某1躺在地上,我用两只手(李云娟用手比划着,拇指在上,其他手指向下)掐她的脖子,当时我的右手戴着的戒指在我和曹某1拉扯的过程中还有碰到曹某1的脖子。我和曹某1先是在床边拉扯过,曹某1一直在扯我的头发,然后曹某1撞在衣柜上,把旁边的红色塑料凳撞倒在地,我们两个人就倒地。之后我们又到了床的左边靠窗户的位置,我就用手掐曹某1的脖子,我掐了一下,听到曹某1打嗝的声音,曹某1闭上了眼睛,我用手放在曹某1的鼻子上,没有感觉到气息,她就像睡着了一样。接着床上的被子和床罩掉下来,刚好盖在曹某1的身上,我就隔着被子用手掐曹某1的脖子,然后就想抱曹某1上床,但是我的下肢没有力气。后来我就打电话给120和家里的亲戚来抢救曹某1。当时就我和曹某1在房间里,曹智涛在我的卧室里,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人了。李云娟辩称其也不知道怎么要掐自己的女儿,当时脑子不正常。被告人李云娟还指认了作案现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娟因生活不如意、家庭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云娟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杀人动机,本案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云娟在争执过程中先用双手掐被害人的脖子,然后又用掉在地上的被子盖住曹某1的颈部继续掐,其明显是欲将对方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所引发,被告人李云娟作案后打电话求助对被害人施救,且在明知他人报警后没有逃离现场,视为主动归案,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李云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云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30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建武审 判 员 罗碧生代理审判员 许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