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丽诉王汉中、朱金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王汉中,朱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400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汉中,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朱金梅,女,汉族,1987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黄丽诉被告王汉中、朱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