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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金枝、刘玉梅等与戴君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枝,刘玉梅,徐成业,徐婉莹,戴君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枝,无业。申请执行人刘玉梅,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成业,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婉莹,学生。被执行人戴君富,农民。申请执行人谢金枝、刘玉梅、徐成业、徐婉莹与被执行人戴君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戴君富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金枝、刘玉梅、徐成业、徐婉莹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君富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金枝、刘玉梅、徐成业、徐婉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张洪新代理审判员  崔升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