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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桂春与王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春,王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67号原告:赵桂春,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世玉,男。原告赵桂春与被告王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赵桂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8.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金山大厦608室开设瑞博教育学校,2013年11月25日被告以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8.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5年6月1日前还款,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及民族,至今未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其提供的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应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桂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