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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440号原告: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50955610Q。法定代表人:伏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水波,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燕,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29160R。法定代表人:郑桦。原告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艾莲达服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纺协检验(泉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