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刑初99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生于1981年3月18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住本市西固区。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春刚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甘A9U***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石油大厦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其结果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33mg/100ml,属醉酒驾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春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