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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曹正书、李淑范与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书,李淑范,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谭行毅,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00-1号原告曹正书,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号。委托代理人杭贵祥,系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递交、签收法律文书。原告李淑范,无业。委托代理人杭贵祥,系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递交、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城新远区**号。法定代表人谭行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谭行毅,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远洋国际*单元****室。被告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正书、李淑范诉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谭行毅、被告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谭行毅、被告湖北德伦科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在公告送达程序中,原告曹正书、李淑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所有的本院已查封财产VM1103S加工中心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曹正书、李淑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已查封财产VM1103S加工中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强助理审判员  何 源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