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089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邓运海、钱佳丽等与淮安富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运海,钱佳丽,邓俊一,张福美,淮安富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8**民初3037号原告:邓运海,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钱佳丽,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邓俊一,男,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张福美,女,195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娟、金明章(实习),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富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80840632,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府路8号富源尚城售楼处。法定代表人:丁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浩,该公司员工。原告邓运海、钱佳丽、邓俊一、张福美与被告淮安富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邓运海、钱佳丽、邓俊一、张福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运海、钱佳丽、邓俊一、张福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运海、钱佳丽、邓俊一、张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运海、钱佳丽、邓俊一、张福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熙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