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学良与李秋梅、杨广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良,李秋梅,杨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郭学良,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秋梅,女,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广民,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联系方式。郭学良申请李秋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学良于2016-7-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7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