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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胜与张望,董政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董政,张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3127号原告:杨胜,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政,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望,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胜诉被告董政、张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胜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保香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