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宝鹏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鹏,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鹏,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东,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受理刘宝鹏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3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145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