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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城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聂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城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聂某,女,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腊根,江西知容律师事务所。被告:胡某,男,1953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高峰,南昌市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与被告胡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8元,减半收取2699元,由原告聂某自行承担,退回原告聂某2699元。审判员  陈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