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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冀朋朋与薛永军、陕西祥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朋朋,陕西祥华实业有限公司,薜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冀朋朋,男,生于1981年11月12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陕西祥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中心广场。机构代码69491708-2。法定代表人王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薜永军,男,生于1987年5月21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冀朋朋与被执行人陕西祥华实业有限公司、薜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陕10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冀朋朋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陕西祥华公司标的20682.93元,案件受理费271元,合计20953.93元。执行薜永军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542元,合计30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冀朋朋与被执行人陕西祥华公司经和解达成协议,由祥华公司一次性支付冀朋朋20000元,申请执行人冀朋朋己领取,本案对祥华公司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薜永军履行2000元,其余部分分期履行,本案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对陕西祥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