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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房育平与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育平,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4078号原告:房育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香,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洁。原告房育平诉被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育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香,被告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育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58000元,并承担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14年、2015年多次跟原告借款,合计借原告10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一直未能偿还。被告以一辆汽车作价抵扣借款5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5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被告周洁辩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38000元的借条上的2014年4月11日的日期不是我所写,其他是我写的,是我跟他开玩笑酒后所写;2015年2月13日的借条上的所有内容都不是我写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38000元,后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借房育平人民币三万八千元正(38000元)今借人周洁2014.4.11”。后原告索款无果,遂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周洁抗辩2014年4月11日的欠条上的日期不是其所写,且是由于酒后与原告开玩笑所书写的欠条,实际并未收到原告的38000元现金。由于被告对其上述抗辩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仅有当庭陈述,本院不予采纳。另,原告当庭表示撤回对2015年2月13日的欠条70000元的起诉,仅对2014年4月11日的欠条提起诉讼,原告该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房育平与被告周洁之间的的借贷关系,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周洁关于借条上的日期非其本人所写,其他内容系其开玩笑酒后所写的辩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洁在取得借款后,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洁偿还原告房育平借款38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房育平负担216元,由被告周洁负担4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