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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启航、李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航,李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123号申请人周启航,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李进,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周启航与被申请人李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启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进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2-6-13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提供以担保人XX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环路东侧、京秦铁路北侧雷捷商业广场3号公寓1单元1010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和担保人周振军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北侧、燕高路东侧福成沐福苑小区45-6-14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进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2-6-13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启航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