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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民初701号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周某乙。法定代理人:汪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被告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2、婚生女周某丙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年××月,双方婚生一女周某丙。由于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也努力想和被告经营幸福的家庭,但被告及其父母未将原告看做一家人,被告与原告情感上没有任何交流,也从未承担起一个丈夫的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周某甲辩称,1、婚前,原告由被告父母帮助上学读书,并进行就业,期间费用由被告父母承担;2、婚后,原、被告没有与被告父母住一起,其家中所有花费由被告父母承担;3、被告及其父母没有不把原告当一家人,可能是在事情上的观点不一致;4、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也需要健康成长的环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女名周某丙。2016年8月10日,原告以“没有夫妻感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1、婚生女周某丙曾患有××;2、被告周某甲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本院认为,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年后登记结婚,且婚姻关系已经持续四年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对原告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诱骗原告与被告结婚的意见,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2、夫妻双方本应相互关爱、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虽系智力残疾人,但双方共同生活已近五年,彼此应有一定的了解,且双方婚生一女周某丙,如果双方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共同为女儿和家庭尽自己的义务,双方婚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的,且原告提出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