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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毕恩会与被告张锦运、陈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恩会,张锦运,陈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060号原告:毕恩会,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孙学明,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雪,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锦运,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陈霞,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毕恩会与被告张锦运、陈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毕恩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锦运、陈霞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恩会撤回对被告张锦运、陈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毕恩会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