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尹增成与黄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增成,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尹增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尹增成与被执行人黄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