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雷与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刘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969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忠军,男,汉族,1970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张雷诉被告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