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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先成与马善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成,马善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784号原告:张先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马善友,男,43岁,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先成与被告马善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先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先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先成负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笑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