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先成与马善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成,马善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5784号原告:张先成,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马善友,男,43岁,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先成与被告马善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先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先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先成负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笑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