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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又名徐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秦安县看守所。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19时许,徐某1与儿子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在互殴中被告人徐某持刀将徐某1捅伤,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徐某1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徐某1系锐器伤致胃、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为举证证明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2、赵某、徐某3、王某、高某、徐某4、徐某5、徐某6、徐某7、徐某8、徐某9的证言,出示了物证黑色折叠刀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秦安县五营镇徐洼村村委会证明、谅解书,秦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法物)字[2016]256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秦安县五营乡徐屲村农民,与其父亲徐某1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2016年3月9日19时许,徐某与徐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徐某1对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徐某持刀在徐某1腹部捅了一刀,致徐某1受伤,徐某1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1系锐器伤致胃、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徐某1家属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内容为,2016年3月9日12时许我回到家,我母亲告诉我,我女儿感冒了,后我去邻居徐某4家喝酒,18时许我回到我家。19时许我去我父母的小卖部看我女儿是否在家,到小卖部时我爸在小卖部炕上睡着,我母亲和我女儿都不在,我问娃呢,我爸说不在,我问娃感冒了怎么不给我打电话,我爸说给你打电话干啥,我说:“你们能看了看,不能看了让娃的妈看去。”我爸听后就从炕上下来,一把撕住我的领口,朝我脸上、嘴上几拳,我用力扳他的手,扳不开,就朝他的手背咬了一口,我爸松开手后,又冲上来撕住我,这时我们村徐某5的妻子进来劝我们,我爸撕着我的领口将我从小卖部里拖出去,在小卖部门口被徐某5妻子劝开。徐某5妻子拉着我往大路上走时我发现自己的一只鞋不见了,就回到我家中换了一双鞋。因害怕我爸在巷口拦住打我,我就从后院离开,先到我哥家门口偷偷听了一阵,没有听见我孩子的声音,又到我爸小卖部门口去看,我听见我爸在给谁打电话,我进去问他给谁打电话、打电话干什么,我爸拿起炕边的一根木棍打我,我从小卖部退了出来,他跟到小卖部门口,并喊着叫我哥,我哥从他家出来赶到小卖部门口,这时我要走但被我爸用棍打得走不了。我对我爸说:“你要打就把我打死。”我爸抡起木棍朝我左胳膊和左腿打了几下,打的我承受不了,我退到小卖部里,从小卖部的电视柜抽屉里拿出一把平时放在里面的折叠水果刀往小卖部门外走,这时我爸拿着木棍从小卖部外面追了进来,我一把将他推出去,他抡起木棍继续打我,我右手拿着水果刀朝他的腹部捅了一刀,捅完后我转身逃跑时被我爸从腿上绊倒,我爸压在了我的腿上,我的头部右侧碰到小卖部的台阶上,我感觉到头疼,模糊听到我哥喊着叫我父亲并喊周围的人救人,接着我就失去了意识,刀子不知道哪里去了。我拿的刀是黑色金属刀柄,单刃,刀刃长约8-10厘米,宽约3-4厘米。我取刀子是因为当时被我爸打慌了,害怕我爸和我哥两人打我,拿刀子防身的。我本来没打算捅我爸,结果我爸又用木棍打我,我生气了才捅了我爸一刀。我捅我爸时我哥徐某2在场。因我花了13万元娶媳妇马朋霞,当时礼金不够欠了外债,后我妻子离家出走,我爸脾气暴躁,有时会打我,还经常殴打我母亲,且下手特别重,慢慢的我和我爸就有了矛盾。2015年12月,我爸将我打了一顿,将我面部打肿,并且将我的左眼睛打伤,致使我的视力下降。二、证人证言1.徐某2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19时30分许,我听见门外有人吵架,走到大门外看见我兄弟徐某在我爸爸小卖部外的窗户跟前和我爸爸争吵。我赶过去劝架,听见我爸爸骂徐某,他从小卖部出来,手里拿着顶商店门的木板子朝徐某左胳膊打了几下,我夺下来说:“你拿来我打。”我朝徐某左胳膊打了一下,我爸爸又夺了过去,他用拳头朝我兄弟头部打了几拳后,我把我爸爸拉起来,看见我兄弟脸下面有一滩血,我爸爸将自己的衣服撩起来给我看,我看见他的肚子上有个伤口,肠子在外面,我爸爸给我说:“你把账看着还了。”我把他扶倒放在小卖部门前的土坡上,这时我看见我们村徐某8站在马路边上,我说:“你看这还给我爸动刀子呢。”后我报了警,之后又在微信群里说我兄弟把我爸杀了,这时我发现徐某趴着的地方(靠近左小腿的地方)有一把折叠刀,便装在身上,后我将刀子藏在我家西北角落的一个旧大衣柜的格子里,我之所以藏刀子是想着找不到刀子,能不能把我兄弟从轻处理。后来村里的人都围过来,徐燕青(音)开车将我爸爸徐某1拉到莲花卫生院时,他已经去世了。我没看见徐某持刀捅伤我父亲,我看见我爸爸的肠子在外面,徐某跟前有一把折叠刀,我就想我爸爸被我兄弟捅伤了。当时我兄弟脸朝地面趴在地上,脸下有一滩血,嘴里还在流血,不动弹像个死人,折叠刀放在徐某靠近左小腿的地上;我父亲斜躺在小卖部门前的斜坡上,头朝北脚朝南,不吭气像个死人,我父亲离我弟弟大约2米远。我报警的时间为2016年3月9日19时40分许,之后我还联系120急救车,我父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2016年3月9日21时许。那把折叠刀是黑色铁质的,单刃,刀刃长约6cm,宽3cm,打开后约长15cm。刀子是我父亲生前买的,一直放在我父亲商店内一桌子的抽屉里,平时这把刀子用于削水果。案发后,我先报了警,后在微信群里喊村里人,村里人来了很多后,我妈才来的。2.赵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19时许,我从家里出来倒水时看见徐某1和他儿子徐某在徐某1家小卖部外面吵架,我过去劝架,把徐某拉到马路上,当时徐某一只脚没有穿鞋,劝开后徐某就回家了,我也回家了。他们吵架时都没有动手,手里也没拿工具。3.徐某3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17时30分许,我在徐某4家与徐某4、徐某5、徐燕青(音)、魏爱民、徐某喝酒,我到时他们已经喝了不少酒,过了20分钟左右徐某就走了。喝酒时徐某心情和平时一样,没有反常状况。徐某与徐某1之前因家庭纠纷有矛盾,具体不了解。4.徐某5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14时许,我和徐燕青(音)等人在徐某4家喝酒,16时许徐某也来喝酒,我们把第二瓶白酒喝完后,徐某出去又买了一瓶白酒,我们继续喝酒,过了半小时后徐某离开,我们剩下的人继续喝酒。徐某喝酒时情绪和平时一样,没有谈论他家的事情,他大约喝了三四两白酒。当晚19时许我回到家,19时30分许,我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出去时看见徐某1和徐某在他家小卖部门外睡着,徐某1斜躺在小卖部对面的斜坡上,上衣撩起来一点,肚子上露出一些肠子,徐某趴在地上,头部底下有一滩血,徐某2在旁边看着,我到现场时徐某2和徐某8在场,徐某2让我打急救电话及找被褥等,我打电话的时候又过来了一些村里的人,因我腿脚不方便,不知道谁取来了被子盖在徐某1身上,徐某2让我去叫她妈,我在徐某2家巷口看见徐某2妈从巷子里出来了,看表情她啥事都不知道,我说你赶紧去你家小卖部,徐某2叫你。后我又往徐某1家小卖部走,到时看见徐某2妈在徐某跟前哭,徐某2妈到小卖部时已经有很多人了。然后大家将徐某、徐某1送上了车,我就回家了。过年之前,徐某1因家庭矛盾将徐某打了一顿。徐某和他媳妇闹离婚,心里有负担,所以他们父子二人经常发生矛盾。5.徐某8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19时30分许,我看见徐某在小卖部门口叫骂徐某1,徐某2也从他家走出来,骂他弟弟徐某,徐某1从小卖部出来和徐某发生激烈的争吵,我走到小卖部时,看见徐某1骑在徐某的背上,徐某趴倒在小卖部跟前,徐某2在拉徐某1,但是没有拉起,我也帮忙拉徐某1,徐某2对我说他弟弟对他父亲动刀子了,徐某2说完,徐某1撩起自己的衣服,我看见徐某1的肚子上有个伤口,肠子露在外面,徐某2用手拦住肠子,我们两人把徐某1从徐某身上拉下来,徐某1给徐某2说:“晓奇,你把账看着还了。”我们让徐某1平躺在小卖部前的斜坡上,徐某2打电话报警,我打电话叫人救人。打完电话后,我看见徐某趴在地上,脸下有一滩血,这时小卖部门前又来了几个人,徐某5是第一个来的,徐某2让徐某5去叫徐某2妈,徐某5去了。一会后,徐某2妈来了,以为徐某死了,在徐某跟前哭着。后来几个人开车将徐某1、徐某送往县上。一小时后我听说徐某1死了。徐某1的伤可能是徐某用刀子划的,但是我没有看见刀子。徐某2最先到小卖部,徐某2妈到小卖部时已经有很多人了,那时我们已经将徐某1、徐某分开了,徐某趴在地上,徐某1斜躺在斜坡上。我听说徐某1与徐某因经济上的事情关系不好。6.高某的证言,我是徐某1的老伴,2011年我儿子徐某和马朋霞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孩,因为孩子是先天性兔唇,2014年春节时马朋霞离家出走。当时结婚加上彩礼大约花了18万元,为此家里欠下很多债务。2015年8月马朋霞回来打算离婚,但是因为钱财和小孩抚养问题,没有谈妥,所以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11月,我老伴因为欠债还钱的事情,和徐某打了一架,我老伴徐某1用锤子将徐某的眼睛打破了。2016年3月9日,他们俩打架也是因为这件事,徐某1心里一直不愉快,又看见徐某喝醉了,所以才打了起来。徐某1和徐某都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7.徐某4的证言,2016年3月9日11时许,徐某5拿半瓶酒到我家串门,我打电话叫来徐燕青(音)、魏爱民、徐某3喝酒,16时许,徐某和徐某3先后来了,徐某喝了几盅酒后,又出去买了一瓶四星世纪金徽,我们继续喝酒,17时许,徐某离开我家。当天我们共喝了2斤左右白酒,徐某喝了不超过二两酒,喝酒时徐某没有谈论他们家的事情。徐某和徐某1是父子关系,平时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徐某1经常殴打徐某。8.王某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徐某1儿子徐某2给我打电话说他父亲去世了,我于21时30分许到徐某1家的小卖部,看见门口有一些血迹,周围的人说很难看让用土盖一下,就用铁锹把血迹盖住了,血迹有大小不等的三滩,最大直径的约20厘米,小的约10厘米,呈不规则的形状。9.徐某6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21时许,我听说徐某1去世了,就帮忙搭帐子,搭好后我和徐某7、徐某2等人给徐某1穿寿衣时,我看见徐某1右肋下有一个约四公分左右的刀口,肠子露了出来。后来我听村里人说是徐某1和徐某打架造成的,给徐某1穿寿衣时只有徐某2在场,听说徐某去了医院。10.徐某7的证言,内容为,2016年3月9日20时许,我和徐春生、徐小平三人到小卖部门口,看见徐某1和徐某身上盖着被子,徐某1在小卖部门口的小坡上斜躺着,徐某在地上平趴着。现场有很多人,后来村里人用车将两人送往医院,徐某1在半路上死亡被拉了回来,徐某被送去医院。当晚22时许,我和徐某6、徐某2等人给徐某1穿寿衣时,发现徐某1右肋下面两公分处,约有10公分长的肠子在外面露着。2015年11月,徐某1和徐某打过架。11.徐某9的证言,内容为,我弟弟徐某与弟媳马朋霞2011年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有先天性兔唇,2014年年初马朋霞离家出走,二人没有办离婚手续。因为我弟弟结婚,我父亲欠下很多债务,因此我父亲徐某1与弟弟徐某经常吵架、闹矛盾。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6年3月9日19时45分,秦安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接秦安县五营乡徐洼村的徐某2报案称:其父亲徐某1和弟弟徐某在互相殴打的时候,彼此都受伤,请求派出所送其父亲和弟弟去医院。接警后,经初步侦查查明:2016年3月9日19时许,徐某1及其儿子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在紧急送往医院途中徐某1死亡。2.告知笔录载明:经对徐某1家属徐某2进行告知,其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徐某表示谅解。3.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徐某的抓获情况。4.谅解书载明:徐某1长子徐某2、儿媳赵俊霞、孙子徐浩浩、孙女徐颖媛均对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秦安县五营镇徐洼村村委会证明载明:徐某2系徐某1的长子。6.秦安县五营镇徐洼村村委会出具的谅解书载明:全村老小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7.秦安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载明:随案移交黑色匕首一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黑色小米手机一部。8.户籍证明载明: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徐某1,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载明:现场位于秦安县五营乡徐屲村。中心现场位于该村徐某1家小卖部门前,该小卖部座南朝北,为一门两窗式,门窗均完好。小卖部内东侧靠东墙有一土炕,炕面上北侧由西向东分别放有书架子一个,木柜一个;该土炕南侧东墙下面放有三扇式立柜一个,立柜南侧墙上有一单扇内开式木门,通过该门可进入徐某1家宅院内。该小卖部南墙下地面上、西墙下地面上放有货架,货架面上放有各种日杂百货,货架前侧地面上均放有柜台,柜台面上及内侧架上均放有日杂百货。该小卖部门前东侧窗户外侧下方300cmx140cm大小的水泥质地面上有120cmx80cm大小范围的擦拭状、接触状、侵染状血迹(该处提取血样两份,分别编号为1号、2号)。该处北侧为一与比小卖部地面高160cm的东西走向的柏油路相连的土质斜坡,斜坡面上泥土中发现点状血迹一处(提取血样一份,编号为3号)。小卖部门前有一台阶通往北侧东西走向的柏油路,柏油路北侧为村民住宅。徐某1家小卖部东侧为其家宅院大门,此大门东侧为徐杰真家宅院,小卖部西侧为徐某1家果园地,该果园地西侧为徐春林家宅院。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载明上述现场概貌,经被告人徐某当庭辨认,确系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2016年4月27日10时26分,在证人李得川的见证下,被告人徐某从10张不同形状匕首照片中辨认出2016年3月9日其在秦安县五营乡徐屲村桶伤徐某1的匕首。3.提取笔录2016年3月15日,在见证人李喜荣的见证下,秦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从徐某2家中原物提取黑色匕首一把。五、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1.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法物)〔2016〕2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①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徐某1作为的徐某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②在送检的中心现场编号为1号的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该血迹为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③在送检的刀刃尖部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反应,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该血迹为徐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被告人徐某无异议。2.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秦)鉴(尸)字〔2016〕2号鉴定文书。论证载明:根据死者上衣右腹部刺破口形态特征分析,应系锐器一次性刺入右上腹部形成,致胃及肝脏破裂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结合死者上衣及腹部创口创角锐,创缘整齐,创口较深形态特征分析,其致伤工具应为锐利的单刃锐器(如单刃刀)一次性作用形成。鉴定意见:徐某1系锐器致胃、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徐某无异议。物证黑色铁质折叠刀一把,经被告人徐某当庭辨认,确系其捅伤徐某1所用工具。(七)视听资料审讯被告人徐某光盘一张,证实审讯被告人徐某过程合法且与审讯笔录内容一致。提取作案工具视频可视秦安县公安局民警提取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的过程。上述证据均经开庭审理时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其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认定,提请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害人徐某1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徐某,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徐某施行故意伤害行为,致其父亲死亡,应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情节、后果、社会危害及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及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且其自愿认罪,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起至2029年3月10日止。)二、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黑色小米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永花代理审判员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黄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