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23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与陈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陈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负责人葛勇,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倪锡平,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支行信贷员。被告陈晓春。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晓春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562.35元(计算至2010年5月20日)及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1.9475‰计算支付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元。本案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53119.35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697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本地销声匿迹多年,无影无踪。本院组织执行干警按照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有着落。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一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查证属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若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潘惠慈审判员  季 超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炳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