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晓海与郑乐乐、刘建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海,郑乐乐,刘建清,郑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569号原告:叶晓海,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乐乐,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刘建清,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郑乐丰,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市镇龙井路271-2号。原告叶晓海诉被告郑乐乐、刘建清、郑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晓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叶晓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晓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叶晓海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虞雨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