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5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百指,陈婉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十四层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少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兵、王熠,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百指。被执行人张百指,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婉艺,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倍护(福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张百指、陈婉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64141.22元及保全费458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曾仁东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诉讼期间,查封被执行人张百指位于晋江市××花园××房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4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54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