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互为被告),互为原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互为被告):刘文忠,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互为原告):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1778号。法定代表人:葛淑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梅,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文忠因与上诉人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文忠、上诉人利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孙丽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第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文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佳木斯市利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