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诉被告郑荣树、董香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郑荣树,董香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5民初11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地址政和县。代表人康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钦,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职员。被告:郑荣树,男,经商,住政和县。被告:董香叶,女,经商,住政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简称邮储政和支行)诉被告郑荣树、董香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应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邮储政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钦、被告郑荣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香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政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荣树、董香叶立即归还邮储政和支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50000元、利息7087.50元、罚息17124.81元(该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8月26日止,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本金、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款项计1074212.31元;2、判令邮储政和支行在欠款范围内对郑荣树、董香叶提供的抵押物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郑荣树、董香叶承担。事实和理由:经郑荣树、董香叶申请,邮储政和支行于2013年7月31日与郑荣树、董香叶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邮储政和支行向郑荣树、董香叶提供人民币1050000元的授信,用于购买原材料;债权确定期间为2013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31日;郑荣树、董香叶以其位于政和县的房屋为其与邮储政和支行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等。2015年7月9日,邮储政和支行按合同约定向郑荣树发放贷款1050000元,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9日。截止至2016年8月26日,郑荣树尚欠贷款本金1050000元、利息7087.50元、罚息17124.81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郑荣树承认邮储政和支行提出的全部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但因经济比较困难,希望银行能够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郑荣树承认邮储政和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邮储政和支行依约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郑荣树、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郑荣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规定,对邮储政和支行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荣树、董香叶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借款应按郑荣树、董香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院对邮储政和支行请求郑荣树、董香叶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借款双方就房地产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郑荣树不履行到期债务,邮储政和支行就抵押的房地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荣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贷款本金1050000元、利息7087.50元、罚息17124.81元(截止至2016年8月26日),并支付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董香叶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如郑荣树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将郑荣树、董香叶所有的位于政和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8元,减半收取7234元,由郑荣树、董香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应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少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