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委托代理人:吕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在执行吕某与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某履行剩余的标的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吕勤安、吕立明各承担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