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明荣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荣,饶申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曾明荣被执行人:饶申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明荣与被执行人饶申铸劳务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做出的(2016)陕0104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明荣于2016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8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饶申铸名下无银行存款,2016年6月13日我院依法查封饶申铸名下有陕A0JH**哈佛牌汽车车辆手续,6月13日,依法查封饶申铸名下位于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9月29日,委托三原县人民法院对饶申铸名下位于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土官村交大康桥·新都汇2幢1单元11层04号房产(合同登记备案号:契字130-2-0252,预售证号:三房预售证第2012002。)拍卖。10月12日将被执行人饶申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12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