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4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射阳县中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顾宝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阳县中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宝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5841号原告:射阳县中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干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宝俊。原告射阳县中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意纺织公司)与被告顾宝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意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软件程序、客户程序密码;2、被告归还原告提供的办公用品即笔记本电脑和PLC数据线;3、被告归还原告配发的手机卡(号码为138××××5629);4、返还公司服务费5050元;5、被告承担因未输入程序影响设备调试、服务期间未解码影响客户生产等给原告承担损失计人民币15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顾宝俊原系我公司工作多年的电气工程师,具体负责公司产品的程序设计和售后服务,岗位特殊,牵涉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自2014年初起,其工作消极,不能及时完成制定任务。2015年10月被告提出辞职,但未将该公司配发的电脑及其配套工具、产品相关程序、公司服务用手机号码等移交,同时因其不移交程序、密码,我公司不得不高薪聘请他人调试设备、解码,给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另,被告还从客户处收取服务费,但未在公司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中意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意纺织公司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显然于法无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射阳县中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射阳县中意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0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代理审判员  王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