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周巷妙妙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妙妙食品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38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周巷妙妙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镇西路**号。经营者:金陈亮,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腊口镇莲花坟****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9006195318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妙妙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静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荧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