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02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支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支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368号原告:张秀兰,女,194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支昆明,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支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张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