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赵晓波与曹秀兰、任成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波,曹秀兰,任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67号申请人赵晓波,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被申请人曹秀兰,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太阳世纪居2栋131室。被申请人任成杰,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太阳世纪居2栋131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晓波与被申请人曹秀兰、任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波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曹秀兰名下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利林语小区D7-A133、D7-A134两个车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晓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赵晓波用以担保的,赵晓波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东侧警官公寓8号楼住宅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600910**号,丘地号:3-64/226-9717,建筑面积77.68平方米)。查封被告曹秀兰名下位于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保利林语小区D7-A133、D7-A134两个车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